小孩被天降乌龟砸死 饲主判赔128万应当对赵某子女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。
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,去年年底,韶关居民赵某夫妇在小区带孩子玩耍时,一只乌龟从天而降,砸中了孩子头部,孩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经调查,该乌龟由小区业主张某饲养,且小区物业公司已为物业公司购买了责任险。
事故发生后,赵某夫妇与张某、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,但未能达成一致。于是,赵某夫妇将上述当事人诉至吴江法院,要求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后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四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、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 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,应当对赵某子女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。
对于房地产公司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五十四条规定:“从建筑物上抛掷、坠落物品,造成他人损害的,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。房地产服务公司和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,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义务。”只有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”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然而,由于赵某夫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”,法院驳回了赵某夫妇主张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。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,由于房地产公司没有责任,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赵某夫妇128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张某不服,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,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。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128万元赔偿款,并给予张某30天的宽限期。